博士眼镜店消费欺诈及假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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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8月10日在成都凯德天府博士眼镜店购买眼镜,购入蔡司小乐园****钻立方铂金膜镜片以及暴龙钛框镜架,博士眼镜店长吴建聪欺*消费者,违规操作,在店内进行微信转账付款,并诓*消费者发票是以电子的方式发送至手机上,后续21日再用假快递欺*消费者快递错寄,以此获取更多时间更换镜片,最终29日上午收到一副假镜框和假镜片,30日博士眼镜公司的处理方式居然是员工离职,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但持续到29日下午14:38针对假眼镜事件致电门店反应该情况,接电话的员工都还在表示需要找店长同事吴建聪核实情况。博士眼镜公司管理失职,监管失误,用轻描淡写一句话“员工个人行为,员工离职”来搪塞消费者。短短一天不到,员工就离职了。首先我配的是青少年防控镜片,因为眼镜作假已经严重影响到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其次配镜期间10号-29号,整整大半个月针对眼镜的问题一直与博士眼镜店长吴建聪保持微信联系,店长一直都欺*消费者,包括验光单、电子发票、快递、假眼镜;最后配镜付款整个事实过程均在店内发生,期间10日、14日、17日、23日均有到店面里与博士眼镜店长交涉眼镜问题,这样欺*诓*消费者,如此恶劣又大胆的行为是员工个人行为还是公司授予员工,默许员工如此操作,消费者不得而知,而针对此次事件,博士眼镜公司直到调查后均无一人表示歉意,一味的推卸责任。配镜期间花费的19天时间,以及快递、单据的各种欺诈,博士眼镜公司拒不负责,全推卸给员工。希望相关部门能及时介入,调查核实并还原整个事件过程。
诉求:博士眼镜公司道歉,退一赔三,对相关员工严肃处置。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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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后续博士眼镜公司分别于,9月1日下午17:15分,9月3日中午12:02分回电,回电中工作人员分别以员工个人行为,事件未爆出前公司内部不知晓,退一赔三适用范围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货品不是由博士眼镜公司提供的等等为由,推卸责任,拒绝赔三。
首先员工是在工作场所,经营地点内,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了欺诈。以博士眼镜员工的身份,在店内操作收款,博士眼镜就需要对外承担责任。企业内部的不知情或规定,不能直接对抗不知情的消费者。 《民法典》第119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我作为消费者主张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时,商家若想甩锅员工个人行为,必须自证存在以下情形:
1.员工行为明显超出授权范围(而员工吴建聪在验光室的墙面上明确张贴了,当天是职责验光师,主要工作:眼镜销售,验光服务)
2.消费者明知是个人行为(从头到尾店长都是满口谎话,发票、验光单、快递、眼镜均作假,我作为消费者被当成猴耍,耍了我19天)
3.企业已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店铺收银台未明确张贴或者说明,严禁向员工转账,私下收款的提示,当店长毫不避讳当着另外一位工作人员的面直接提出,要求我转账,还是在店里,在我的合理信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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