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销售误导及折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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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8月29 日,在位于周村吾悦广场的被告门店购买黄金饰品。进店时,本人明确向店员表示欲购买“黄金”(通常理解为足金饰品)。然而,店员向本人推荐并搭配的三件商品均为18K金材质,且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店员并未主动、明确地向本人告知所推荐商品的材质为18K金及其与足金的区别。 店员在未清晰告知折扣具体适用规则(例如不同品类折扣不同、旧饰换新折扣差异等)的情况下,促使本人先行付款。付款后,本人获悉所购为18K金而非预期之足金,当即要求更换。店员此时才告知换购需改变折扣条件(由原82折改为9折)。经交涉,本人仅更换了一条足金项链,店员承诺可按82折计算。 本人后续进一步检查购物凭证时发现,三件商品的实际折扣并未统一按82折计算,其中一件未享受折扣,另一件仅享受88折。本人就此事与店长交涉,店长解释称本人当时佩戴的两条项链中仅一条“一口价"项链可享82折,另一条不参与此活动。然而,此重要信息在销售过程中及付款前,店员从未向本人说明。 本人认为,被告及其店员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材质(18K金)和折扣活动的真实规则,导致本人在误解的情况下做出了购买决定,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本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 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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