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导购误导消费及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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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9月6日晚上9点,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18号穆斯林大厦一层老凤祥珠宝购买金饰,金饰包含两只戒指,一条项链,两只耳钉,共计:17729元,已付15649元,尾款2080元未付。我要求全部退货退款。 第一,由于导购在我购买时未说清楚购买后的换款形式,当时我重复问过多次,是不是所有款式都能换,并没有后续手工费、折旧费等额外费用,导购说是。导致我误以为换款可以用以价抵价的形式更换所有款式并且没有各位费用,在此情况下午购买了金饰。次日我在问导购,导购说以价抵价的形式只能换同类产品,不能换克重金饰,如需换克重金饰,只能以克换克,并补齐额外手工费。导购的行为存在欺*消费者,并且诱导消费。 第二,当日挑选款式时多次让导购帮我称克数,导购将两只戒指及一条项链拿到收银台给我称重,没有当面向我展示称重过程,随后告知我该款式克重是****,我并未知道真是克重是否为****。后来选好耳钉,我又让导购帮我称重,但后来并未称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内容: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隐瞒标示是明显的期满消费者行为,即使是一口价产品我也有权知晓该物品的具体克重。同时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我购买的一口价黄金,克数属于规格,应当标注在显眼能看到的地方,但是该店并未将克重信息展示出来,属于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三,在2025年9月6日,购买金饰后,由于其中一只戒指需要焊接,并且商量于2025年9月7日将2080元尾款付清后,导购将所有金饰寄给我,但是由于9月7日跟导购沟通后发现存在欺*消费者的行为,并未付尾款,商品并未寄出,还在导购手里,并且付款也是付给导购私人,我要求导购退款,导购坚定的告诉我出单后不退款。导购这种行为存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服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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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 老凤祥客服售后投诉维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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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15649元
投诉编号:
99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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