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消费及霸王条款等问题
网友保保_B3I4pgay
2025年9月14日19:03左右在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金平宝利来钻石金平店店内购买1枚足金戒指共花费1600元。 期间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具体如下: 1.诱导消费。因本人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在导购并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跟称重黄金的区别下,通过直接带顾客到一口价区域,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1)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2.故意隐瞒金饰克重重要商品信息,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我在付款前2次询问黄金克重并要求称重被拒绝,导购并未告知,标签和质保单上均未标明克重,故意不让看到克数信息,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 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 3.霸王条款。 该店铺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黄金行业已然将霸王条款作为行规,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拜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