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诱导消费、质量问题及发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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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号于该店选购黄金首饰,整个过程不告知商品重量,吊牌故意隐藏克重、询问克重不回答反而话术转移夸大产品,使我在未了解产品真实情况下,被周大生导购欺*诱导购买黄金平安扣2176多元,购买黄金时并未告知,我是一口价黄金,且隐瞒商品重量,在介绍黄金时,避重就轻,利用消费者不知道黄金的真实情况和利用消费者不了解黄金市场的情况下,诱导其消费。在购买黄金时,明确说出需要开设发票,但实际并未将发票交于我,在购买了黄金时,并未告知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购买时说到我购买的黄金一定是999足金的黄金,实际上在平安扣上并未有999足金的刚印,且在购买黄金10天后,黄金掉色呈现出内壁是黑色。打周大生客服电话未果,一直帮助周大生门店开脱,且不进行受!态度也并不好! 投诉: (1)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 (2)欺*和诱导消费,商家一系列销售手段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和第十九条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当属价格欺诈。 (3)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该店所谓一口价只能置换一口价且不容消费者协商行为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 我方诉求:所述商品成交价全额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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