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珠宝诱导购买一口价黄金并拒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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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10.27晚上于朝阳门soho中国珠宝购买金饰,因为刚刚拍完婚纱照,婚纱店给了张中国珠宝的5折消费券就去挑选黄金,该店柜员一直诱导我购买一口价黄金,并在付完款签完字之后,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才进行克数称重,原价将*五万的黄金,打完5折将*2万4,克数却只有****,请问是什么手工费能这么贵,合计一克黄金将*2000块钱,并且在该店网上官方旗舰店我找到了款式极其类似的首饰,合计一克才一千多,请问同样是5g工艺,是怎么做到每一克相差800块钱,最后还没给我发票和价签,就给了我张质保单,坑了人之后是想偷税漏税吗?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工艺好什么的不按克,以后可以按售价进行换款,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933.5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该店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该商家在质保单上所写的“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属于霸王条款。商家实施的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消费者可以退货退款的情形,但商家却通过设置霸王条款拒绝消费者退货退款。商家法违法行为: 该商家在质保单上所写的“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的霸王条款,属于商家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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