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涉嫌欺诈销售AU750项链
网友保保_GkltJNaV
我于2025年11月3日晚上17.59分,我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万达广场一楼老凤祥金饰店,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3699元购买了一条AU750元克重不详的项链,对此感觉受到了重大欺*,现申请全额退款。 投诉该店存在以下行为: 1. 店大欺客,欺*消费者,我当时明确跟柜姐指出要的是足金,结果她最后忽悠我给我拿了个AU750的项链,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不知道Au750不是足金,只跟我说那个是斯巴克啥的,我不清楚足金和AU750的区别,回到家后我自己看到质保单,搜索后才知道Au750根本不是足金项链,感觉自己完全受到了欺*。 2.隐瞒克重,询问过柜姐克重,以"一口价"为理由全程未告知具体克重,只隐约回答为2-3g,并且未称重。 3.诱导消费,项链实际重量不详也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期间询问店员一直语焉不详)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 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发票。购买前店员末告知克重。 商家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详情如下: 1.隐瞒金饰属性,足金/AU750 ,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2.、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且商家未告知,且吊牌上正反面都未标注,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中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 3..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黄金克重。属于诱*消费 4 "未主动开具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