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虚假宣传欺诈致订单解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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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在挂着巨大的喜临门门头的门店里,从穿着喜临门工装说着我们喜临门的皮子怎样怎样的员工手里购买了沙发和床,订单捆绑在一起,并且要求店铺分开罗列价格遭到拒绝。现在虽然是非喜临门品牌的沙发存在虚假宣传(宣传是顶级牛皮全青皮,付定金后店铺不再承认是全青皮,质检报告显示是人工革),但喜临门品牌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却一直推诿,因虚假宣传欺诈导致我们要求解除合同,却一再解释说是我个人原因完结投诉,继续投诉。
1.该店挂着巨大的喜临门牌子,各个渠道都是宣传喜临门,抖音直播引流也是标称喜临门工厂店,进店后介绍不同品牌产品,且声称享受喜临门同样的产品质量、售后和质保。
2. 因喜临门员工虚假宣传欺诈行为,我方不能再信任喜临门销售的任何产品,包括非喜品牌的沙发和喜临门品牌的床和床垫。虽然对方承诺假一赔十,但避免进一步争议,我方及时通知对方取消订单并要求退还订金,产品为非定制未送装,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多次友好协商,商家一直拒绝,不得已多次跟喜临门售后联系也一直以沙发非喜品牌为由推诿,并一再重复强调是我个人原因要退款,丝毫没有意识到是喜临门员工虚假宣传欺诈才引起我们要求解除合同。
3.门店采取捆绑销售策略,要求单列价格被拒,所有产品只有一个总价,所以无法区分非喜品牌的沙发多少钱,喜临门品牌的床和床垫多少钱,只能一起取消订单,多次给喜临门客服讲这一点,喜临门客服却一直故意忽略此点。
4.喜临门郑州华南城门店没有诚信,蛮不讲理让人震惊!喜临门品牌方对该门店虚假宣传欺诈行为放任不管,一直推诿并一再指责是客户原因让人吃惊!喜临门品牌方对门店丝毫没有约束力也是着实让人吃惊。
综上,因喜临门员工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我方不能信任其销售的任何产品,要求喜临门品牌方督促门店尽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退还订金8000元。
收款公司名称:新郑市乐客家居商行
店铺名称:郑州喜临门工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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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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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真实信息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法定义务。喜临门的“虚假宣传”行为直接违反了该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约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解释:该条款是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喜临门的“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保留主张三倍价款甚至是喜临门承诺的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七日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适用解释:这是“七天无理由”最核心的法律条款。其明确的时间起算点是 “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这意味着,在消费者实际收到商品、完成交付之前,这个“七天”的计时器还没有开始。对于“未发货”或“已发货但未签收”的商品,法律意义上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流程尚未启动。喜临门拿本来就不适用的法律条款作为推诿理由,一直在偷换概念。即使是在线上交易,“七天无理由”规则也尚未达到适用的时间点(未收货)。
综上,请喜临门尽早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解除合同退还订金8000元。作为一家知名上市企业,这样的推诿确实让人很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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