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珠宝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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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以6659的价格购买了一条一口价项链,商家承诺按克重给计算,最后也没告诉多少重量,反而把克重标撕掉没给,投诉该店存在以下行为: 1.隐瞒克重,询问过柜姐克重,以"看一下大概方式"为理由全程未告知克重,并且未称重。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们金饰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来换别的款免费〉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之后引导我赶紧签字撇清关系。实际重量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期间询问店员一直语焉不详,说电脑上才有也没明确告知多少克)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导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況况的知权。3,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发票。购买前后店员末告知具体克重, 商家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详情如下: 1、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且商家未告知,且吊牌上正反面都未标注,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中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 黄金克重,只能换一口价的商品。属于诱*消费 3“未主动开具发票” 只要消费者 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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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9元
投诉编号:
9994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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