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如维修无效房屋无法居住且拒绝退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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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9月13日通过自如租赁*台签约并租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3号楼二单元401室。根据自如*台安排,2025年9月12日对该房屋进行了保洁清扫。然而本人于次日搬入后即发现屋内存在大量虫蚁,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经本人要求保洁返工后,保洁人员明确表示该虫蚁系在清扫完毕后短时间内再次出现,推断为房屋本身长期存在的环境卫生问题。 本人随即向自如*台提出退租及换租申请。期间,自如管家多次拖延处理,拒不办理退租手续,且态度恶劣,存在讥讽及消极应对行为。同时,自如方面未在签约及入住初期明确告知承租人依法享有“三日内换租”权益,构成对重要消费信息的隐瞒。 此外,该房屋存在多项设施故障,包括冰箱无法正常使用、窗户关闭不严、厕所推拉门损坏、墙体严重发霉、下水道反味及虫蚁滋生严重等问题,严重违反《住房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应当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的约定。 在本人多次反映后,自如*台虽形式上安排维修,但维修人员多次上门均未能解决实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及相关条款规定,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并承担必要的维修义务。自如作为出租方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居住使用,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自如*台在本次租赁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及违约行为: 未确保房屋达到基本居住条件,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拖延退租及拒绝履行“三日换租”承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隐瞒或误导承租人关于房屋真实状况及换租权利的信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未按合同及法定要求履行维修义务,致使房屋重大质量问题长期存在。 鉴于上述事实,本人要求自如*台: 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全部租金及押金; 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及居住损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就管理人员不当行为及信息隐瞒行为作出*面道歉并改进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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