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2024年4月28日在大麦网app买了华晨宇5月1日在烟台举办的演唱会门票,本来预约的是4号的,抢票的时候没有4号的票,买成了一号的,一号没时间根本没法去,然后我就联系大麦客服,说不给退,但是售票界面写的可退,付款之后又不能退,显示退款服务已终止(4月21日14:37之后不可退)但是我买的此次票开售时间和我的付款时间都是4月28日,都不在可退日期内,并且这是演出未开场之前,应该是可以退的,这属于强制消费,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
其次,这个门票是电子门票,并没有纸质门票,我并未使用,该电子门票完全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且不属于例外情形。而且该电子“门票”实际并非“门票”,不具有“门票”的价值和功能,该门票只是一个兑换凭证,本身不属于门票,也不具备被告所称的“承载文化价值”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