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物*台检测不实致商品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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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一)投诉事由: 本人通过得物*台出售耐克品牌球鞋,*台单方面判定不实瑕疵导致订单关闭、商品价值受损,且拒绝提供有效举证、推诿处理,侵害本人合法权益。 (二)纠纷发生时间线: 1. 2025年11月11日:本人在得物*台发起耐克球鞋出售订单,按*台要求完成发货,发货前已拍摄球鞋*距离细节实拍视频,完整留存商品原始状态证据。 2. 2025年11月12日:球鞋送达得物*台仓库,*台告知存在6处瑕疵,要求降价出售;本人仅认可1处瑕疵并同意降价20元,买家拒绝后订单关闭,商品自动进入履约无忧瑕疵售卖服务。 3. 2025年11月14日:本人因不认可其余5处不实瑕疵,提交客服单申请退回商品,客服承诺快递拦截转寄。 4. 2025年11月15日:向客服单补充提交发货前球鞋*距离细节实拍视频,证明商品原始状态无对应瑕疵。 5. 2025年11月16日-17日:*台客服敷衍回应,仅提出20元补偿券方案,本人拒绝。 6. 2025年11月18日:*台专员对接,未核实本人证据,仅提供无举证效力的仓库远距离监控视频;本人多次要求*台将瑕疵点与本人实拍视频对比,均被拒绝,*台最终仅同意30元快递优惠券补偿,本人再次拒绝。 (三)*台侵权事实 1. 瑕疵判定无依据:*台单方面主张6处瑕疵,未提供清晰可验证的*距离瑕疵实拍,仅有的仓库监控视频无法呈现细小瑕疵,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 拒绝履行举证义务:未核实本人提交的原始状态视频,拒绝提供瑕疵点与原始视频的对比文件,剥夺本人核对权利。 3. 导致商品价值受损:不实瑕疵标注导致商品无法按正常市场价出售,二次流通受阻。 4. 补偿方案不合理:以小额优惠券敷衍,未弥补商品市场价贬损及出售障碍的实际损失。 五、投诉诉求 1. 要求得物*台立即撤销对商品的5处不实瑕疵标注。 2. 要求*台提供6处瑕疵的*距离实拍图及与本人发货前视频的对比分析文件;若无法提供,需*面确认其余5处为不实判定。 3. 因仅认可1处真实瑕疵,本人仅承担对应降价金额的1/6,剩余5/6降价损失由*台以现金形式赔偿。 4. 要求*台以现金形式赔偿商品因不实瑕疵标注导致的市场价值贬损损失(按商品正常市场价与受损后可售价格差额计算),拒绝优惠券形式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承担商品质量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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