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尔顿酒店因隔音差强迫收取钟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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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诉求:要求酒店退还因房间隔音不达标而非法扣除的128元钟点费。 事实经过与核心证据: 本人于2025年6月9日预订该酒店。根据高德打车记录,我于13:54到达酒店。在办理入住并进入房间后,立即发现房间存在严重隔音缺陷,隔壁开水龙头及说话声清晰可闻,完全无法满足基本的安静休息要求。我在发现问题后十分钟内即携带行李离开房间前往前台交涉,要求退房。 整个从入房到离房的过程不足15分钟。然而,酒店在承认隔音问题并同意退房的同时,却以“已进入房间”为由,强制要求我支付1小时的钟点房费。根据微信支付记录,我于14:30支付了128元。从到店至支付完毕,总时长仅36分钟,扣除前后台手续、行走及沟通时间,足以证明我在问题房间内停留时间极短。 法律与事实驳斥: 酒店的行为在事实与法律上均无依据,具体驳斥如下: 1. 驳“动过床铺即消费1小时”: 我进入房间是检验住宿环境的必要过程,动床铺是检验行为的一部分。酒店将“检验”等同于“消费”,并设置 “最低消费1小时” 的规则,是强行将自身违约责任转化为消费者的付费责任,属于不公*、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该条款应属无效。 2. 驳“不隔音非根本违约”: 酒店最核心的义务是提供安全、私密的休息环境。隔音极差导致无法安睡,已根本性地破坏了合同目的。这不同于热水等单项设施瑕疵,而是影响了房间最基础功能的根本缺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对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 驳“支付费用即同意方案”: 我在现场支付128元,是在争议无法立即解决、身处陌生环境压力下的临时妥协,并非我真实意愿的体现。这不能改变酒店先行违约(提供不合格房间) 的事实基础。消费者在受迫情况下接受的不公*条件,不能视为对自身合法权利的放弃。 总结与最终诉求: 酒店在自身服务存在根本性质量缺陷的前提下,不仅未承担违约责任,反而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一项不公*的格式条款强加于我,非法扣取了128元款项。 我的要求是明确且合法的:责令酒店立即退还非法扣除的128元钟点费至我的原支付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