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拒退病退机票且拒绝提供审核依据,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及公*交易权
网友保保_kJCWBlrO
一、事件经过 本人购买了2026年1月13日至1月23日的广州飞约翰内斯堡的机票,金额6955元。*日,本人身体不适,于2025年11月25日前往佛山三甲医院“佛山中医院”进行就诊,根据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本人*2月内不宜乘坐飞机,于是本人在携程app以病退理由申请退票。11月25日,本人已根据携程要求,提交了医院盖章的《诊断说明*》、医院盖章的病例、医疗发票,诊断*中明确“建议不宜搭乘机票”字眼,并覆盖航班出行日期。11月26日,携程回复“医疗机构反馈结果与旅客提交资料不一致”,驳回本人退票申请。经线上及电话沟通,携程方以“内部审核保密”为由,明确提出无法提供证明文件,但执意要拒绝客户申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规定,携程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交易权,携程设置显失公*的退票障碍,既拿不出“医疗机构”*面核验结论,也拒绝披露审核细则,侵害消费者权益,请依法立案调查。 二、投诉诉求 1. 责令携程在 7 日内为本人办理全额病退,并返还已扣手续费; 2. 对携程“假借医疗机构名义拒绝病退”的审核流程、标准及资质进行立案调查,并*面告知调查结果; 3.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6 条,对携程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交易权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4. 责令携程在其官网及 APP 显著位置公示“因病退票”审核标准、第三方核验机构名单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实与理由 (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人因突发疾病已明确不宜乘机,携程仍设置显失公*的退票障碍,迫使消费者带病往返医院补充材料,客观上加重了患者病情,危及人身安全 。 (二)知情权与公*交易权被剥夺 《消法》第八、十条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权益真实情况的权利及公*交易的权利。携程既拿不出“医疗机构”*面核验结论,也拒绝披露审核细则,属于典型的“黑箱”操作,使消费者无法判断材料真伪标准,交易条件显失公* 。 (三)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 497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携程单方关闭退票入口,实质是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因病非自愿退票”的法定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