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6改签规则执行不当损害旅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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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票改签功能实施的目的是为便利消费者出行,却造成旅客利益受损而国铁集团单方面牟取暴利的错误现状。 旅客办理当日改签,将改签前购买的票价较低的车票改签为当日其他时段票价较高的车票,俗称“低改高”,被要求需先行支付改签后票价较高的车票价款,后续才能退回改签前购买的票价较低的车票价款,这一操作明显有悖于国铁集团制定的改签规则,竟然要求旅客再购买一张车票,对旅客造成二次消费,额外增加消费支出。此时旅客只有两种选择方案:方案一是办理改签,方案二是办理退票后再重新购票。 方案一:根据国铁集团制定的改签规则中显示:旅客办理改签时,改签后的车票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改签后的车票票低于原票价时,退还票价差额,核收票价差的退票费。但在实际操作中,国铁集团在处理为旅客办理改签后的车票票价高于原票价的情况时,并没有依据规则执行核收票价差额的操作,竟然要求旅客先行支付改签后票价较高的车票价款而不是核收票价差额。这一实际操作流程和制定的规则两者存在严重偏差,彼此互相矛盾,存在明显错误,已严重侵犯旅客的知情权和公*交易权,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 方案二:当旅客存在没有足够资金再购买一张车票的情况,导致无法选择方案一,只能选择方案二时,根据国铁集团制定的退票规则中显示:发车前24小时内退票,需要扣除原票价20%的退票费,旅客只能收回原票价80%的退款,在实际操作中这已形成所谓强制交易既成事实,迫使旅客在自身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自行承担退票所造成的高额损失,事实上已将旅客的合法权益压缩到最低极限,严重侵犯旅客的自主选择权,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