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承诺拒履约,霸王条款拒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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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承诺诱导订立合同,后续拒不履行约定​ 2025 年 5 月,我计划通过家政中介招募合适的家政人员,在与天鹅到家工作人员沟通时,明确告知其我后续可能存在服务地点变更的情况,并重点询问该变更是否会影响家政服务的匹配,工作人员为促成签约,明确向我承诺:“若后续出现服务地点变更,我们完全能匹配上您对阿姨的需求”。正是基于该明确承诺,我消除了顾虑,于 2025 年 5 月 18 日与其签订了为期 2 年的中介服务合同,委托其为我招募家政人员。​ 2025 年 8 月 14 日,此前匹配的家政阿姨主动提出下户,我当日便第一时间联系天鹅到家,要求其按照签约时的承诺,为我匹配符合原需求的非住家阿姨。然而,被投诉方以 “嘉兴当地没有门店,无法派遣非住家阿姨” 为由拒绝履行约定,并向我提出不合理方案:“需从杭州外派阿姨,性质从‘非住家’转为‘住家’,且薪资需提高3000 元 / 月”。该方案与我签约时的核心需求不符,且大幅增加了我的成本,我明确予以拒绝。被投诉方在签约前虚假承诺诱导我订立合同,后续拒不履行约定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霸王条款限制权益,拒绝合理退单退款请求​ 鉴于被投诉方无法履行合同核心义务,且其虚假承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向天鹅到家提出退单退款的合理诉求。但对方却以不合理要求推诿:先要求我本人已不在广州的情况下,必须继续在广州使用该合同服务,该要求完全脱离实际,我予以拒绝;随后又再次要求我接受嘉兴地区的住家阿姨服务,我再次明确拒绝。​ 之后,我希望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纠纷,但天鹅到家方面仍拒不配合,始终以合同中 “14 天全单不退” 的条款为由,拒绝我的退单退款请求。我认为,该条款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一方面,其未在签约时向我明确提示或详细说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尤其是未告知 “服务地点变更导致无法履约” 情况下该条款是否仍适用;另一方面,该条款完全排除了消费者在因商家虚假承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的合法退款权利,严重违背了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被投诉方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其仍以该霸王条款为由拒绝退款,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我的诉求​ 1.要求天鹅到家立即为我办理退单手续,并退还我减去阿姨实际上户75天费用后的售后保障费用(金额:约9500 元);​ 2.要求天鹅到家整改霸王条款,规范合同条款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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