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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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瞒克重、诱导消费。2025年12月13日于中国黄金厦门集美区万科里广场L1层旗舰店购买足金项链。在购买中途中并未发现标签,多次询问项链克重为多少,也没有看见项链标签,售货员以各种理由搪塞,以“差不多"等含糊其辞词语模糊计量,拒绝告知。且明明标签有克重的情况下,全程未给我们看克重详情。也没有说过打折、可以免费换款等等诱导我们消费。购买后,也不知标签是如何减掉的,开具收据单上是直接让我们签字在签字的途中才提到18K。售货员在明明已知克重的情况下,全程隐瞒,诱导消费,导致我们全程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5866元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发现18K要求销售员退,但不愿意拿出了另一条项链说这个一万多补差价是四五千然后妥协了,出店的过程不到5分钟,越想越不对劲,再返回过程中拿出单据才发现真实克重仅为1.053克还有个小钻为750,到店里面只剩下两个售后员不到1分钟,只剩下一个售后员说电脑以结算,而我们问售后员要是当时给我们说是18K,我们也不会买,当时售后员在推销的过程中同为提到过18K,而是让我们星期二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黄金的克重作为影响消费者判断商品价值和价格合理性的关键信息,属于消费者应知悉的真实情况范畴。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交易条件。如果商家不告知克重,会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价格是否合理,无法获得“计量正确”的交易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公*交易权。 二、经了解,此款并不是ip联名款式也并非独家款式或设计师款式或复杂工艺款式,其他品牌金店例如周大福、周生生、六福珠宝都有相同款式。 三、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未主动开具发票,只给质保单。且售后只能一口价换一口价,不可更换克重产品,属于霸王条款。发现问题后12月13日当天晚上已和店员沟通,店员于11月14日开具电子发票,但其他问题均不解决。 在13号晚上购买,在14号10:22下午店员打电话询问,还是让让我们星期二去,我说不行挂完电话后,下午5:4就发来开具电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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