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留学服务未达根本目的拒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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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部分: 1. 合同订立:本人于2024年11月20日,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的顾问谢沅含老师(已离职)签署了《亚洲英文授课申请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合同核心目的是委托新东方为我申请并成功入读香港地区大学的研究生课程。 2. 服务过程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新东方在未提前充分告知并征得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负责我申请事宜的顾问由谢沅含老师更换为其他老师,此行为已对服务的连贯性和质量造成潜在影响。 3. 获得录取:在2025年6月,我通过新东方的服务收到了香港都会大学某一专业的录取通知书(Offer)。 4. 录取被撤销:然而,在2025年8月,香港都会大学因该专业报名人数未达到开班要求,正式撤销了该专业,并随之取消了我的录取资格。这意味着我最终无法入读任何院校。 5. 协商未果:我就此情况立即与新东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我申请其他院校或退还服务费用。但新东方以“合同中约定拿到录取通知书即视为服务完成”为由,拒绝了我的全部合理请求,并单方面认定合同已履行完毕。 本人认为,新东方“拿到Offer即视为合同完成”的主张,严重违背了合同的根本目的和公*诚信原则,理由如下: 1. 合同根本目的未能实现:我与新东方签订委托合同的根本目的,绝非仅仅是“获得一纸录取通知书”,而是为了成功入读香港地区的研究生课程,并由此完成学业。现在因学校原因导致专业撤销、录取作废,合同的根本目的已完全落空。新东方作为专业的留学服务机构,对此应有充分的预判和保障义务。 2. 对方构成根本违约:新东方在收取高额服务费后,未能提供最终能保障我入学的服务,其服务成果因录取被撤销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其拒绝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如协助申请其他院校)并拒绝退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3. 格式条款的不公*性:如果合同中确实存在“拿到Offer即视为完成服务”的条款,则该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或称“霸王条款”) 。该条款单方面免除了新东方在申请者最终未能入学情况下的责任,排除了我的主要权利(即成功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属无效。 4. 服务存在瑕疵:在服务过程中,新东方单方面更换核心顾问老师,并且人已经离职,很不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