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隐瞒金饰克重诱导高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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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1月24号下午五点左右在广州番禺大涌路56号万仓隆正门的老凤祥店内购买足一个金吊坠 和一条18k金项链,用旧料抵扣3128元,刷卡支付3068元,其中足金吊坠一口价3593元,18k金项链2608元。后称重黄金克重只有1.38克,k金项链只有1.24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你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2603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和2099元/克的k金项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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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料是在2025年12月1号买的,是同一家店铺,并且也是没有告知克重,没有发票。换款要添金30%以上也绝口不提。全程只用想换款随时可以换的这套说辞诱导消费。 第二次是换款,也就是2026年1月24号,用所谓的标价换标价给我推荐一口价商品,全部不提克重,询问多次都是以按件卖不论克数的话术迷惑我。同时也未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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