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卡办卡未告知合约条款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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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9月11日办理学校校园卡时,工作人员未以任何形式告知需签订合约,未说明停机后仍会继续扣除月租,也未提示必须取消合同才能销户,全程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严重侵犯我的知情权。 依据《民法典》第466条格式条款相关规定,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合约条款对我不产生约束力,该合同应视为无效。我对不知情产生的合约费用、欠费月租、滞纳金均不认可,拒绝支付任何非本人实际使用的费用。 现正式要求: 1. 认定该合约条款无效; 2. 免除所有合约费用、滞纳金及非使用期间产生的欠费; 3. 协助我无条件办理销户,不设置任何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