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光票务拖延拒退电影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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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我于2026年02月28日在极光票务购买电影票,电影开场前约20分钟已主动联系*台客服申请退票,全程积极沟通、提交材料,但*台长期不予处理、故意拖延;电影开场后,*台又以“影片已开场”为由拒不退款。该电影票未取票、未核销、未观影,未实际消费服务。 法律依据与投诉理由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不合理规定,否则条款无效。极光票务“不退不改、拖延拒退”属于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无约束力。​2. 《民法典》第496、497条:*台未以显著方式提示退票限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依法无效。​3. 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售票系统必须具备退票功能并留存记录。*台以技术或影院规则为由拒绝退票,违反行业规范。​4. 我在开场前合理时间提出退款,因*台拖延导致超时,过错在*台,不应由消费者承担不利后果。未消费服务,无权占有票款。 投诉诉求 1. 立即全额退还未消费电影票款108元,原路返还。​2. 停止使用“不退不改、拖延拒退”等违法格式条款。​3. 就拖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声明 若限期内未妥善处理,本人将保留全部聊天记录、订单凭证,向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并依法通过诉讼、媒体曝光等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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