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宽带虚假宣传隐瞒关键条款,诉求全额退费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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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事实与争议点 本人于2025年7月11日,在贵司业务员的推介下,办理了“5G79元标准融合套餐”及路由器相关业务。然而,整个办理过程存在严重瑕疵,导致本人在非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下签订了所谓“协议”: 关键信息被刻意隐瞒:办理时,业务员仅片面、夸大宣传套餐的优惠内容,从未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告知本人此业务存在长达三年的合约期,更未提及合约期内提前解约需支付高达一千七百余元(具体为1731.37元)的违约金。业务员的行为已构成对重大交易条件的故意隐瞒。 法定告知义务完全缺失:对于《业务登记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业务员未履行任何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本人在签字时,对上述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长期绑定、高额违约金)完全不知情。因此,该签字不能视为本人对隐藏条款的知晓与同意,其效力存疑,且本人保留对签字真实性提出鉴定的权利。 业务办理存在误导性:业务员的行为模式符合“诱导办理、夸大优惠、模糊内容、隐瞒限制条件”的特征,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诚信经营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 二、 法律依据与立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 由于贵司业务员在缔约时,未就“三年合约期”及“高额违约金”这两项对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条款进行任何提示和说明,本人依法主张该违约金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贵司若仅以“用户已签字”为由认定本人知晓并同意一切条款,是完全规避自身法定告知义务、推卸责任的表现。合同的成立应基于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因一方隐瞒重大事实、导致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或主张相关条款无效。 三、 具体诉求 鉴于贵司在业务办理环节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本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本人现提出以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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