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加盟店虚假宣传及高价低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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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3月14日,在福建省福清市清昌万达广场8号门旁「中国黄金」门店,以1850元购买一枚“5G”金戒指(已退还127元差价,实际还应退还1723元)。现就该门店及品牌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如下投诉: 一、商家违规事实说明 1. 品牌误导宣传:门店门头悬挂「中国黄金」品牌招牌,实际收款、经营主体为「福清市音西鑫嘉鑫珠宝首饰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1MAE962X33P),利用品牌标识误导消费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2. 价格与标识违规:购买的一口价金戒指,购物小票及第一次开具的电子发票均未标注黄金克重;吊牌在购买时被商家收起,协商时索要才给出,且吊牌为对折粘合样式,商家仅提供一半,另一半以“公司对账需要”为由拒绝提供。上述行为违反强制性标准GB 11887-201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以及《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该戒指经第三方金店称重实际仅0.9克,售价高达1850元,克价约2056元,远超当日黄金大盘价,存在高价低克重问题。 3. 销售过程刻意隐瞒克重:购买前,本人多次询问戒指克重,店员未主动告知,经追问后才口头承诺“大概1.2克”,且始终未让本人查看吊牌。到店协商时,店员及店长仍未主动告知实际克重,在本人要求下才当场称重确认仅0.9克。商家事后仅退还127元差价,拒绝全额退款,并明确表示“只换货,不退款”。 二、维权诉求 1.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商家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全额退还购金款项1850元(扣除已退127元,实际还应退还1723元),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要求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涉事加盟店进行彻查,履行品牌监管责任。 3. 恳请消费保*台督办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商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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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基于对中国黄金品牌的信任,前往其门店购买黄金首饰。然而,该门店在销售过程中刻意隐瞒克重、虚报重量,事后又设置重重障碍拒绝退款。这种利用消费者信任进行违规经营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辜负了消费者对‘中国黄金’这一品牌的信赖。恳请消费保*台和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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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沟通中,本人多次追问店员徐海云是否曾口头承诺克重‘大概1.2克’,对方未予正面回答,反而撤回了一条消息,随后反复以‘到店协商’为由回避问题,并明确表示‘全额退款是不可能的’,还要求本人承担‘烧熔验金费’和‘税票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不得向消费者收费。 上述行为表明:1)对方自知理亏,不敢留下文字证据;2)对方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退款要求;3)对方违法要求消费者承担本应由经营者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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