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刻运动霸王条款及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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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3月13日购买乐刻训练营通用课包50节,消费2640元,本人购买是冲着某一教练开设的训练营而进行的消费,购买前本人尚有另一课包未使用完,直至今日5月21日,该课包一直未使用。后因该教练离职,已离开了重庆,本人无法再上该教练的训练营,故申请退款。咨询客服后,说是因为我本人违约需支付25%违约金再进行退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公*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现本人退款的原因非本人个人原因,而是乐刻方*台的教练离职所导致,本人在后期接受服务时无法获得质量保障,为乐刻方导致,故本人有权拒绝后续的强制交易行为。其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乐刻客服称本人自成功付款之日起30天,因个人原因申请的退款,要扣除25%违约金的理由已经不成立,一是因为本次非本人个人原因,而是前述*台原因导致,二是本人前有一个课包存在,现申请的课包一直未使用,不应该以支付时间进行计算,乐刻采用格式条款,直接以支付时间进行30天计算实则不合理。其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本人购买的课包属于不存在损耗的非特殊商品,应该支持退货退款,乐刻*台以及客服“以个人原因不支持退款”的声明、以及前面说的以“付款之日起30天后”之格式条款,作出了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其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这可以要求退货,本人有权利进行全额退款,乐刻*台不退款或者扣除违约金再退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本人的权益。据此,申请进行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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