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宽带三年合约未告知,要求无责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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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4月30日宽带043208818740吉林省舒兰市(已多次沟通) 我方核心主张:宽带“三年合约期”因贵方未尽法定告知义务,不应成为合同内容,贵方应办理无责解约 事实与理由: 一、贵方无法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沟通中贵方明确承认“没有录音录像”,无法证明曾向本人清晰告知“合约期三年”这一核心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提供方须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在贵方。仅凭一份未经充分说明即签署的工单,不足以证明履行了义务。 二、工单本身证明力不足。2024年4月30日办理时工作人员口头介绍为“两年”,并未提请注意工单上“三年”与违约金等关键内容是否显著标明。口头承诺与书面条款矛盾,贵方涉嫌利用信息不对称诱使签约。 三、违约金计算缺乏基础。该计算以“三年”合意为前提,贵方无法证明就此达成合意,主张违约金便无依据。在贵方存在告知过错的情况下,向无过错消费者转嫁责任,显失公*。 本人绝不接受任何以“三年”为基础的违约金。 补充:网速不达标,网络卡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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