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珍爱网,强制逼迫下签合同和承诺函
本人于2018年11月份无意在珍爱网注册了一个账号,之后有称珍爱网的红娘客服一直给我打电话说有优秀的男士看上了我,想跟我相亲,让我马上过去她们的店面,要不然就错过了这段缘分,本人持怀疑的态度,之后又打了几个电话给我,让我过去门店,本人说没有时间,一直推到星期天,我通话期间有询问过要不要消费的和收费,客服说没有消费和收费的。于是约本人2018年12月2号上午11点之前去她们的门店见面,见面没有多久让我签合同,注册她们的会员,说一对一的服务。从18880元,说现在搞活动,针对现阶段的年龄优惠价10001元,我明确表示我消费不起,之后又给出一个7800元的最低标准,我再次表示我没钱,这个期间说给我一个亲属名额7000元,我又再次表明我没有钱,但她们一直强调花呗和微粒贷借钱可以刷出来钱,然后可以分期还钱。期间还请出一个所谓的主任,说服我,一共花了五六个小时一直在狭小的房间里。自己就稀里糊涂地被*签下了协议,在她们指导下用支付宝花呗付了7000元的款。出了店面我感觉不对劲,我跟我朋友说了这个事,当时就回头要求全额退款,再次让我进去狭小的房间里面谈,大概谈了半个小时,来了三个所谓老师,期间一个老师让我回去等通知,我不依,我要求马上退款,和写申请给我,没有提供到给我,最后说星期三(12月5号)回复我。期间我加了三个老师的微信,一直在说客套话,说我善良等等。有一个自称所谓的珍爱网的服务监督白主任说让我相信她一定会给我圆满的解决方案,我感觉不对劲,希望有关部门能协助我,帮我退回这一笔钱,因为这笔钱对我来说不是小数目,希望贵平台能帮我,感激不尽。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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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已经和珍爱网利和门店达成协议,收到退款,感谢平台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帮助,感恩,感谢!
消费保投诉平台完结
处理结果
经消费保协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珍爱网已联系投诉人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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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18年12月6号傍晚6:43分,珍爱网主任来电,可以退款但要扣除相应合同违约金,让我不要在平台上发表,在发表可能会有律师函给我,2号晚签合约,2号当晚提出解约,我没违约,现在不是钱的问题,是失信问题,明明是红娘违约欺诈,不是我违约,如果公司总部觉得有损失,那么违约金应该惩罚红娘付,而不是我,如果不是红娘违约欺满我,我那么信任珍爱网平台,都被毁了! 本人害怕,生活在恐慌中,希望贵平台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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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18年12月6号11:58分,珍爱网又有一个红娘老师打电话给本人,说下午3-4点会有主任联系本人说具体的退款流程,为止这个时间,没有接到任何电话联系本人,想也知道会继续推脱下去,请贵平台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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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18年12月5号上午11:06分珍爱网来电称了解情况,说我是不是在平台投诉了,说投诉也没有用,我们会跟进的,说今天就会有明确的答复,想也知道会继续推脱下去,请平台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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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合同、承诺函内容多处霸王条款:一:首先消费者签定的《服务合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4条,且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重大利害关系内容,还在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免责声明等其他规定中多处出现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条款;
二:合同中第二项第2条;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单方提出终止的,其缴纳的服务费乙方有权视情形
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服务费退还事宜协商处理。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公平交易原则。乙方(服务中心)按服务阶段完成比例退还甲方缴纳的服务费,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属于免除乙方责任,加重甲方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本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可认定合同条款无效。
违约金问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出具我对商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条款中有违反第五条之规定。理由详见对合同的解读。
因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违约金条款不是争议解决条款,因此要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那么其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也应当是无效的。一旦合同被确定为无效,那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所以诉求退款属于合理合法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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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12月2日在乙方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签的。签合同期间,她们没有给我时间看合同和承诺函,说放心不会骗你的,签了有时间看,一位姓张的红娘老师就拿这她的笔让我签下合同,纸质合同没有给我。中间也让我签电子档合同和承诺函,电子档发给我。在她们指导下用支付宝花呗付了7000元的款。出了店面我感觉不对劲,还没有签合同说的是8个月,合同上写得是2个月,我跟我朋友说了这个事合同的事情,签合同期间商家理应告诉告知消费者利弊权利,没有告知消费,这是欺瞒欺骗消费者的知情权。欺骗消费者霸王条款。当时就回头要求全额退款,再次让我进去狭小的房间里面谈,大概谈了半个小时,来了三个所谓老师,期间一个老师让我回去等通知,我不依,我要求马上退款,和写申请给我,没有提供到给我,最后说星期三(12月5号)回复我。期间我加了三个老师的微信,一直在说客套话,说我善良。有一个自称所谓的珍爱网的服务监督白主任说让我相信她一定会给我圆满的解决方案。没有明确回答我处理方案,这是拖延战术,消耗我的意志,希望有关部门能协助我,7天内帮我退回这一笔钱,因为这笔钱对我来说不是小数目,希望贵平台能帮我,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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