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珍爱网诱导消费,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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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3月18日在微信推送中注册了珍爱网之后,就一直接到深圳珍爱网公司的电话,劝说我去公司实体店咨询,当天下午去到硚口点店面,先是一位叫曹智的经理接待了我,了解一下我的情况后(当时说的我情绪比较激动),就给我讲了他们这里的成功案例,说他们这好多人短期都找到了自己的幸福,大致说了两三个小时,当时头脑发热没看清条款就被他们要求签了合同,合同以及电子收据有留存,签了当天是星期天当时就有点后悔,但是要上班,就过了一个星期想去找他们退款,他们拒接了我的要求,要我先接触看看,不行再取消,再过了一周我又去了,他们又找人轮流对我进行游说,当时投报无门,无法退款,现在合同已经过期了,希望消费保的工作人员能帮我解决一下这个问题,不知道要回我的血汗钱还有没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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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消费保,及时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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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消费保协调,珍爱网已联系投诉人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已作退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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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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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炒、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中有违反第五条之规定。理由详见对合同的解读。因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违约金条款不是争议解决杀款,因此要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那么其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也应当是无效的。一旦合同被确定为无效,那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诉求退款属于合理合法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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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诺函内容多处霸王条款:一:首先消费者签定的《服务合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4条,且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重大利害关系内容,还在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免责声明等其他规定中多处出现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茶款; 二:合同中第二项第2条;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单方提出终止的,其缴纳的服务费乙方有权视情形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服务费退还事宜协商处理。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杀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公平交易原则。乙方(服务中心)按服务阶段完成比例退还甲方缴纳的服务费,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属于免除乙方责任,加重甲方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本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可认定合同条款无效。 违约金河题: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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