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平台联合希尔顿灯具旗舰店商家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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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商家希尔顿灯具旗舰店在2020年2月28日五折天活动中承诺,凡2020年2月28日零点抢购付款前十,商品可以5折(交易快照可以提供证据)。活动内容及活动细则宣传展示在商家活动当天店铺首页海报中,活动细则注明“提前下单无效,以付款时间为准”。本人付款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0点0分02秒,符合活动时间,且付款时间已经在商家2020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奖名单”中排名前十,商家却以“创建时间”不在活动时间范围为由,说我未中奖。2020年3月15日找商家客服协调,要求客服提供2月28日活动宣传内容,客服拖延拒绝提供,给了我一个7月8日抢购活动细则,此活动细则依然注明了“提前下单无效,以付款时间为准”。协调未果后,当天下午向淘宝平台投诉商家,淘宝平台有意包庇商家,判定我投诉不成立。淘宝平台没有采纳消费者的交易单页面显示内容,却采纳商家后台数据显示内容,因此本人不服该判定。我的交易单页显示内容中只有“创建时间”和“付款时间”,而活动宣传内容仅注明了“以付款时间为准”,却并未说明“创建时间”必须在2020年2月28日0点之后。现投诉商家欺*消费者,以虚假活动为由,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抢购。且淘宝包庇商家,联合压制消费者。因此本人维权申诉如下: 1、淘宝平台从后台调取商家2月28日店铺首页活动宣传海报,核实活动细则注明了“以付款时间为准”,还消费者公道。 2、商家履行2月28日活动内容,实付金额打5折,即返现1000元 3、淘宝及商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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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单应该包含两个动作,第一创建,第二付款,只有创建并付款才能称之为下单。如果只创建不付款,或者只付款不创建,都不能称之为下单了。本人没有提前创建并提前付款,因此不能构成提前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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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商家宣传的“提前下单无效,以付款时间为准”是在引导消费者理解提前下单与否应该以“付款时间”为基准,而不是以“创建时间”为基准。商户抢“付款时间”的宣传充斥在商家每次的抢购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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