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做不到线上线下数据统一也应本着“诚信为本”以履约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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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本人于1月1日23点38分,采购牛奶两箱。商家次日即未与我沟通有缺货问题,又不送货,直到我我主动致电商家送货。商家后续再与我沟通时问明销售店名后告诉 我可能存在店面缺货问题,但在我明确表示不接受退货后单方面在平台取消订单。反应到平台,只得到所谓的道歉和对商家所谓有考核,对消费者没有任何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我认为商家与平台的行为已经涉及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 现我要求商家或平台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或依照原购物约定,按时配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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