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中国人寿(寿险)退/减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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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我是一位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福年年年金保险和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我于2016年签订了该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每年支付保险费,以期在养老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然而,我在购买保险时遇到了一些问题,现希望得到您的帮助解决。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作为投保人,我只有小学学历,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并不太了解。当时,销售人员是我认识的同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等支公司龙茗镇营销服务部 联络员赵春桃。她主动向我推荐购买了这份保险,并由销售人员:农爱月办理手续,韦莉莉进行制单。因为赵春桃是我的同学,在她夸大产品效益,产品与描述不符;诱导投保,隐瞒合同重要内容,误导投保的情况下,我购买了该合同。然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销售人员并没有提醒我关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这一关键性条款。 我于2016年签订了该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我需在十年内每年支付保险费,保险为每年为2万元,交费期满至2026年,共计20万元,目前已经缴纳14万元。然而,出于销售人员的误导,我在填写保险申请时将年龄满60周岁设定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的时间,即2030年。事后,当我的女儿仔细阅读保单时,我们发现可以选择在55周岁时开始领取养老年金。这意味着从2025年到2030年期间,我无法领取本金,并且没有任何利息收益,导致了损失。同时,投保后,没有及时的回访,回访时敷衍了事,此前说的每到生日会有短信祝福,也未如期履行。 此外,我希望说明的是,我所在的家庭属于经济贫困家庭,我的保险缴纳金额是我家庭的全部资产之一。如果我无法在2025年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并获得应有的保险金收益,我将面临生计无着的困境。这违背了养老保险对投保人的养老和保护作用。 我目前了解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无效,包括免除保险人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权利的条款。因此,该合同中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条款应视为无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投保单上应附有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书面或口头形式对该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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