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香港金六福珠宝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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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2024年1月7日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森林中心城金六福珠宝店(注册经营者:吴国彬;工商登记信息:百色市右江区周中福珠宝店;信用代码:92****************4W)进行黄金置换消费,使用共计21.78克的旧黄金外加700元人民币(共价值13768元的财产),被诱骗买到“一口价”的黄金手镯一只、耳环一对,过程中多次询问克重而商家均欺诈、欺瞒,事后才发现置换后黄金仅有****,与置换前黄金相比克重损失高达100.92%,相差价值约6500元,消费者被诱骗损失高达约7260元。 在此消费过程中,该店导购全程未向消费者说明该手镯和耳环为一口价商品;未向消费者说明和核实金器克重;选购期间,金器实际标签为折叠状态,具体克重故意隐藏在标签内部,消费者无机会查看,在消费者主动多次询问克重和有无克重金饰时,导购均刻意隐瞒克重,采用“后期免费置换,高价回收旧金”等话术欺骗诱导消费者去一口价区域选购一口价黄金(此一口价黄金约为1273元/g,国际金价仅为480元/g左右,品牌门面金价约为485-650元/g,远超合理价格范围)。且在消费过程中,只开具了质量保证书一张,不予开具正规发票,后期协商售后换款时,不允许更换回旧黄金及换为克重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该商家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识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存在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价格欺诈,诱骗消费,未明码标价,偷税漏税,霸王条款等的多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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