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动平台拒绝合理退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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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3月12日于网络购票平台秀动购买2024年泰山天平湖·新青年音乐节演出票三张,三张演出票具体信息如下: 第一张:5月3日早鸟票/票价:199元/观演人:汪欣雨(本人) 第二张:5月3日预售票/票价:338元/观演人:刘燕 第三张:5月4日预售票/票价:338元/观演人;汪欣雨(本人) 本人随后分别于3月13日08:26和08:27提起了5月3日预售票和5月4日预售票退票申请,随后秀动平台方通过了5月3日预售票的退票申请,拒绝了5月4日预售票的退票申请。 在看到秀动平台拒绝我5月4日预售票的退票申请后,我于3月14日14点56分在秀动平台与客服就这一问题进行咨询交流,无果。 在这一交流中客服表示同一账号只能退一次票。我提出在官方购票页面的详情页中的梯次退票处理机制并没有提到该条件。而且梯次退票处理机制的注2中提到:同一观演人,在同一场次中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我向客服强调我申请退票的两张演出票分别为不同观演人。 交流最后客服提出向主办方反馈这一问题,最后会给我答复。 3月16日17:12因为没有得到答复,我在秀动平台上再一次联系客服,客服依旧声称等待回复。 3月16日17:30电话联系秀动客服沟通,经过5次电话沟通之后,客服提出可以退款,但是需要扣除20%的费用。在沟通过程当中,客服没有给出任何同一账户只能退一次票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诉求:对本人的5月4日预售票进行全款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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