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珠宝店黄金克重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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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3号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编钟大道86号万达广场二店周大生珠宝专柜购买足金戒指,以旧金抵扣,旧金总重量为5.07克,足金戒指总价3049元,抵扣后补了7元,商品吊牌用订书机订上,以至于付款后才能打开标签查看,发现黄金克重只有2.49克,购买过程中我一直说想买按克重算价的,但导购一直推荐一口价,且在我询问一口价黄金的克重时,遮遮掩掩,说一口价买的是工艺,一直不告知具体克重,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224.5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吊牌儿也有意遮挡,保质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黄金克重,且在购买前说以后可换同价格任意款式,购买后却说只能换“一口价”商品,属于诱骗消费。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退还我原本的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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