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平台拒绝退票违法侵权
油条不是法棍
已完结 我于2024年4月16日1:11:23在猫眼平台购买了吉卜力工作室艺术展的成人票一张,后来因为有事确实去不了,联系客服也不给退。猫眼平台不履行国家规定的三包义务,我的诉求是尽快退款给我。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根据该办法,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包括演出票)应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换的权利。电商平台不予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的权利。电商平台拒绝退款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这表明电商平台的相关条款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电商平台不退演出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该演出票商品详情页面载明的购票须知“票品为有价票券,不支持退换“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平台未对该条款进行加黑加粗等足以使消费者注意的提示或说明,且在“确认订单”页面设置了比其他字号更小的文字表述不退换。猫眼平台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且故意规避消费者对退换票的选择权与知情权。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
P5中所谓的他们的规则难道就可以无视消费者权益了吗?
投诉进度
用户申请完结
2024-04-21 10:38:22
用户补充投诉
2024-04-19 12:19:55
补充内容
《民法典》: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这表明电商平台的相关条款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电商平台不退演出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演出票商品详情页面载明的购票须知“票品为有价票券,不支持退换“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平台未对该条款进行加黑加粗等足以使消费者注意的提示或说明,且在“确认订单”页面设置了比其他字号更小的文字表述不退换。猫眼平台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且故意规避消费者对退换票的选择权与知情权。因此,案涉格式条款无效。不存在什么所谓的特殊性
用户补充投诉
2024-04-17 22:14:33
用户补充投诉
2024-04-17 22:12:48
补充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12具体来说,就是商家在使用格式化条约时必须要公平合理,对于关系到消费者重要利益的信息要明显标注出来提醒消费者注意,比如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费用,售后服务等等。同时,商家不能通过这些方式去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权益,也不能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或是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如果商家的这些规定违反了法律,那么这些内容将被视为无效。例如,餐馆告知顾客不得自带酒水,KTV设定包间最低消费,商场售出高档商品不退不换等“霸王条款”均属于此列,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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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18:45:38
用户发起投诉
2024-04-17 18: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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