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虚假宣传导致行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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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于2024年4月19日在杭州立喜旅途有限公司报团了苏杭四天三晚的山水游旅游线。 2.报名全程打着自由行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总计收取费用1600元,实际把我安排到了团费都是几百元的购物团中。 3. 虚假宣传包含:其一餐品与宣传不符,其二行程不符,实际航程不含灵隐寺,其三表明自由行,实际却刻意隐瞒含购物的行为,收取自由行的费用却安排到了低价购物团,四天行程,有三天的行程都具有购物点,且最长一天早上六点半起来到下午三点都是在购物点及前往购物点的行程上,实际游玩时间只有不到2小时,景点变踩点,行程安排与宣传的不需早起赶行程完全不符,与自由行的宣传不符。 4.行程最后一天由于旅行社更换导游,对接不到位,通知不到位,致使我一大早起来想参加行程,却被丢在了酒店,导致最后一天的行程无法参加,身心疲惫,且严重影响了我后面的行程,致使我要临时安排后面的行程,包括住宿车票都要重新安排,存在欺骗者行程的完整性。 5.在后续的几天里,对于我的问题,先前负责旅行社负责报名的客服都不给予处理,于26日,旅行社安排了客服与我对接赔偿处理,对于旅途中的行程与宣传差距甚大,且不顾旅客安全,不把旅客行程落实到位的行为,仅退252的门票费用的结果我不甚满意。 再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消费者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 我的诉求1.团费差距悬殊,退还自由行团价格与购物团的差价640元。2.或者赔偿最后一天无法给我提供的服务的费用赔偿不足500按500元的赔偿,最低也不能低于(雷峰塔40灵隐40 苏州园林+寒山寺共46,一起126)的三倍费用378元以及精神损失费。 我相信消协对消费者的保障维护,也首选尊重消协的维权结果。 如不协商,请发起根据人民共和国旅游法97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就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