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受损,要求退还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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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本人通过上海文化广场官方渠道购票,并升级为尊享会员以获优先抢票权。尽管已支付会员费并应享有优先购票权,但购票仍失败。本人发现,虽然价格购票相同,会员却通过优先选座权更大概率选中中心位置,实则会员费成为中心位置门票的“变相加价”,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同时,购票失败后,上海文化广场未提供任何形式的退款或补偿,且入会协议中存在“费用不退转”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赔偿的规定,消费者与平台间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单方法定解除的情形,本人有权解除该尊享会员合同。 相关诉求: 一、请求上海文化广场返还本人于2024年1月25日向被告支付的会员费30元; 二、请求入会合同中“入会费用支付后无法退转”的条款无效,使得本人有权解除该会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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