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诉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湖天地负一层老庙黄金销售不明码标价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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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0日中午一点左右,我于南湖区南湖天地负一层老庙黄金(南湖天地45号,位于老凤祥和中国黄金之间)购买足金饰品两件,花费8802元,我在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答应给我称重,但途中用销售话语转移我的注意力,在答应给我称重的情况下未给我称重,导致我在不知道克重的情况下以8802元购下两件饰品,且在收据上也未注明黄金克重;其次在销售过程中,我明确询问销售换购政策,销售模糊的和我说加一点就能置换,后经收据上的注释,换购需增购30%,销售人员未明确告知客户增购比例,用模糊性语言回应客户询问。在我付完钱开车出去约15分钟反应过来之后,我直接询问销售人员克重,销售人员先是不告知,以一口价推诿,后模糊的说10克左右,在我明确要求告知克重的情况下,和我说约7-8克。7月21日下午4点,我带着首饰去店里称重,经计量仅7.43克,折合单价1184.66元(当天上海交易所金价560元左右)。老庙黄金在客户明确要求称重的情况下,用模糊性语言糊弄客户,涉及违反以下法规: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2: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客户购买时询问了克重,而销售未告知,金饰标签上仅有价格而没有克重,收据上也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重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3.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销售人员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换购政策,将加购一点同加购30%混同,未明确告知克重,以一口价推诿,使消费者误解换购政策及金饰很实惠。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金饰和收据!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玉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商家未提及开票事宜,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们共和过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我的诉求是全额退款。

消费保投诉平台完结
处理结果
消费保致电投诉人,投诉人反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介入调解,门店同意退货退款,但是要几个工作日之后才会退款到账。
解决方式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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