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顿门窗销售虚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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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7月6日通过微信与真北路红星美凯龙优顿门窗店销售人员购买价值4700元优顿品牌纱窗。销售人员在多次催促下于付款后第三天交付了一份未注明产品品牌的合同(如下图)。但在前期沟通和付款详情页中都有明确我要购买的商品为:优顿门窗(如下图)。安装后发现纱窗为其他品牌,并非前期沟通中的优顿品牌产品。在整个售前沟通过程中,该店并没有提到过有同时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销售人员的朋友圈和视频号中也只有优顿品牌宣传。并且在安装过程中我发现其中两扇*开窗为其他品牌后,现场安装人员还欺*说其他内开纱窗为优顿品牌纱窗。直到为拨打了优顿400电话后,按照指导向门店销售索要经销商订单后,销售才承认所有产品均不是优顿品牌。 在之后与门店的沟通中,该店以合同上未注明品牌为由拒绝赔偿。我的诉求是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假一赔三的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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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4500元
投诉编号:
9737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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