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先理知学留学咨询有限公司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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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24年7月10日,我与广州先理知学留学咨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对方机构)签订了一份《研究型硕士/博士申请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我支付6800的服务费后,由对方机构为我提供专业的留学服务,办理与澳门申请套磁有关的一切事宜。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我发现对方机构实际服务与销售宣传时的承诺出入很大,存在欺诈行为。我于2024年7月19日提出解除服务并办理退费的申请。 对方机构以必选前期服务费为由扣除3000元;以《服务委托合同》套磁服务备注为由,要求扣除全款30%的违约金。表示只能退回1760元。 二、事实和理由 根据《研究型硕士/博士申请服务委托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对方机构负有以下义务: 第一,被告承诺向按原告提供的业务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第二,被告收取原告的服务费,应当为原告开具收据。 第三,被告承诺为原告办理与澳门套瓷有关的一切事宜。被告承诺向原告及时报告业务进展、结果、提醒服务。 然而实际情况是: 1.合同签订前,对方机构宣传公司有几年的留学服务经验,就我意向申请的澳门大学人文系同专业,对方机构在去年成功的服务他人完成申请。多次催促,虚假宣传诱*引导原告交钱办理服务。经查证,对方机构公司成立于2024年02月22日,与对方机构前期宣传的不符合,我合理怀疑对方机构所承诺的“在我们的服务下,你一定可以申请到澳门大学”虚假宣传、夸大其词,怀疑对方机构所承诺的“强大,对口,专业的师资团队”,属于欺诈行为。 2.合同签订当日(7月10日),我一次性向对方机构支付了合同约定的6800元,对方机构一直到现在也没有为我开具收据。 3.合同签订后,对方机构于7月11日在有录网app上建群,并电话服务一次。此后,一直到我提出解除服务(7月19日),期间,对方机构并没有进行所承诺的任何提醒服务、及时报告服务。 就双方签署的《服务委托合同》,加重了消费者主要责任(必选的前期服务费)、《申请服务委托合同》中退款条件2(对方机构对服务结果不负责)。 我认为对方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应理解格式条款的原则,如此失信违法行为、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利,让人寒心。 三、诉求 请单位协助本人解决与广州先理知学留学咨询有限公司的留学中介服务纠纷问题,退还6800的服务费。

企业完结
处理结果
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再无争议,退回部分款项
解决方式
已解决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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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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