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厦门爱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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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爱渡的收费标准和价格没有在经营场所明确公示,价位没有公开透明。(1)根据不同的人收取不同的价格。向我收取49980元的婚介费。与同店的消费者了解到,同样是服务到结婚的合同,收费价格差距2倍以上。(2)合同中写到:匹配介绍人数不少于8位。①在合同中未明确“匹配介绍人数”的含义,我与三位男士见面,其中两位连微信、手机号等联系方式都没有添加,就被确定为“匹配介绍人数”。②合同中未明确提出后续若出现纠纷,与介绍的一位男士见面需要6247元(即49980除以8),合同上写的不少于8位,而不是一共8位,采用这种费用扣除方式不合理。③与我约见的男士中,有两位未达到我向爱渡提供的择偶条件。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和《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2.存在编造约见对象虚假个人信息的嫌疑。我与介绍的男士沟通发现,他们提供给我的男士信息和实际信息不符。现请爱渡提供给监管部门,所有介绍给我的男士在爱渡的会员资料及信息真实性的证明。 3.合同规定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合同提出:“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不予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以及“如非因乙方原因合同到期后甲方仍未完成接受约定服务的内容,视为主动放弃其权利”,此合同规定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4.格式条款未履行告知义务。签合同时让我签署电子合同,没有给我纸质版合同,没有履行告知合同中注意事项的职责,拿格式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如合同里写违约金是30%,签合同时候没有告知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5.诉求:(1)退回全款49980元,七天内到账。(2)请相关政府部门对厦门爱渡公司进行检查,请厦门爱渡公司提供上述投诉内容的证明材料;否则,烦请相关政府部门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厦门爱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