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中旅巴士存在霸王条款,要求退款赔偿
网友保保_9hE1l5b9
本人于2024年12月6日在“中旅巴士”小程序上购买广州 中国大酒店至香港 富豪香港酒店的往返车票两张(如图1所示,平台交易单号S41****511169),后因故未能按时乘车,但在小程序上无法进行任何改签或退票服务,因出行需要又另购广州 中国大酒店至香港 富豪香港酒店的单程车票两张(如图2所示,平台交易单号S41****000601)。当天中午,本人即向商家提出退票申请,但被其以存在退改签说明相关条款为由拒绝,在本人指出其拟定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后,商家仍坚持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否认,声称“不同意可以不买”,且拒绝实施任何退票退款或改签等相关补救措施,最后拒绝继续沟通(如图3所示)。 投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消费者网购车票,彼此之间形成服务买卖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 售票方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在购票时往往不得不同意其关于退票和改签限制的条款,并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愿,即使从形式上双方达成了不能退改的合意,但类似条款的约定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应属无效条款和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商家设置的“退票规则说明”及“改签规则说明”完全符合“减免责任”和“排除剥夺消费者权利”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的情形,因此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的构成要件,即: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投诉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确认“霸王条款”无效,赔偿本人损失,并在平台上下架或修正存在霸王条款的相关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