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违规收费及信息披露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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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函 致: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 投诉人:丁彦 信用卡账号:622155****964832 投诉事项: 平安银行信用卡业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具体如下: 一、侵犯持卡人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贵行未完整履行信用卡收费标准、还款规则及风险提示的法定告知义务,具体表现为: 1. 信用卡分期业务中,未以显著方式公示实际年化利率,导致持卡人对资金成本产生重大误解; 2. 通过电子渠道推送营销信息时,未同步提供完整合同条款,实质剥夺消费者知情权。 二、合同条款不明确,违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贵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存在约定不明、加重持卡人责任之情形: 1. 利率计算方式未列明:未载明透支利息是否适用复利计算规则,违反*民法典》第六 百七十六条关于利息约定的明确性要求; 2. 违约金条款模糊:未以表格或公式形式展示违约金计算基数与比例,导致持卡人无法预见违约后果,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 三、分期手续费信息披露违规违反《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 贵行在信用卡分期业务中存在误导性宣传: 1. 将分期业务资金成本表述为“手续费”,规避年化利率披露义务; 2. 通过“0利息”等话术营销,实际通过手续费变相收取利息,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诉求: 1. 退还全部因信息披露不充分产生的不当收取费用约19118.7元(分期利息、其余利息、年费) 2. 依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赔偿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 投诉人:丁彦 日期: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