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关联客票非自愿退改规则不明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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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航空对于“关联客票是否可以申请非自愿退改”的规则不明确,在官网上刻意模糊处理,声称“有相关判断标准和处置规则,具体详询直属售票处”等表述,违反了以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航空公司未明确告知退改规则,导致消费者无法在购票时充分了解可能产生的费用和限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公平交易权:南方航空通过模糊表述,将退改规则的解释权归于自身,可能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格式条款相关规定:退改规则属于格式条款,航空公司应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相关条款。如果未尽到提示义务,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 2、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1)根据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3号令第十五条,航空公司和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必须告知客票退改规则,保障旅客知情权。航空公司未明确告知退改规则,违反了该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南方航空未明确关联客票是否可以申请非关联退改,导致乘客(消费者)在退改票时面临不合理收费,违反了《价格法》中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