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重疾险退保金额与宣传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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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根据:【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疾险退保金额与宣传不符】—给孩子交的重疾险,交了8年,共交了35048元。要交20年,20年后也不能取回本金元,取出相应本金要40年,我需要退保,只给我退9000多元,买的时候没有说好多年后才能取出相应的本金。保险公司失责对于承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没有任何风险告知、没有销售回访、没有告知保单实际内容。 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个人诉求:保险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避重就轻,未提供风险告知书或口头说明,导致本人误判产品性质。现要求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尽快退还本人已交的金额。 2.协商退还保费并尽快完成退费。 3.不接受协商 望监管部门核查并督促整改,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