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儒林教育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提供服务且拒绝全额退款

金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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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0日,本人(原告)深圳市儒林教育信息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一份教育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9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提供的教育信息服务。合同签订后,本人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被告约定的教育服务没有达到最终对接结果,导致本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本人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分期退款为由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还有40000元未退回,公司销售也联系不上。原 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原 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40000元款项, 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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