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大众4S店意向金纠纷及价格欺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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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方:宁波市康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李龙、顾客钟先生。 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170号宁波市康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3月18日 请求:请求解决本人与宁波市康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纠纷问题,责令其退还本人的意向金并因诱*收取不合法资金向消费者道歉。 事情经过:销售李龙通过价格陷阱诱导我交意向金,告知我交500元意向金可以优惠1000元让我们14.8万落地价提车,我们本着诚信的态度交纳了意向金。当天晚上我们得知宁波的大众4S店都是同一个老板,他们在落地价上进行了欺*,经过家里人的确认,同样条件下真实落地价只需要13.9万即可提车。于是我们决定不再和他们做交易,提出退还意向金。对方起初以支付拖车费为由不退还,后又说意向金已经自动转为定金不可退,我们已经和一汽大众官方投诉,结果是协商失败。 理由: 1.拖车费:事先说去仓库看车,未经商定销售擅自拖车产生费用与顾客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拖车是服务,进店客户有权享受服务,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2.资金用途:微信转账明确备注用途是意向金。 3.约定:微信聊天约定如果满意后,交剩下的定金或者补交定金,这里指看车后,认为满意,继续完成剩下的交易事宜,这就是“剩下”的含义。补充没有交过的定金,这就是“补充”的含义。而不是将意向金专为定金。定金是实践合同,从属于主合同,需要签订《定金协议》;意向金是主合同前的预约合同,需要签订《委托支付买卖协议书》。交付意向金后,如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在双方未达成正式合同之前,不具有担保性质,可随时退还。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从侧面明确了意向金若无明确约定为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4.价格欺*:告知我14.9万落地,让我交500再优惠1000,实际上只需要13.9万落地。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构成价格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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