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业务员虚假宣传和销售误导导致退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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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5年4月14日在太平人寿购买了保险,于本月我拿出合同才发现投保时业务员存在 虚假宣传和销售误导 ,隐瞒保单现金价值损失,现申请全额退保。在购买时并未告知期间退保或者交满20年后不能拿回全部保费,未明确说明退保将损失10万的本金,根据《保险法》第130-131条,要求核查并全额退保,并且在购买期间并未给我正规发票,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详情如下:1《保险法》第116条:禁止欺*投保人,隐瞒合同重要情况。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知情权3未主动开具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该公司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该公司的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王可情187****2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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