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o充电器过保规则不合理,要求免费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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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一月份向个人买家购入一台2024年激活的和手机带有充电器一套,充电器在2025.4.19我骑车的时候放进背包和钥匙放在一起,到家后使用后电光一闪损坏了,于是向vivo售后中心寄出,售后中心告知充电器过保不给与保修,向vivo在线客服询问,充电器不以使用时间计算保修,而是从购买日期计算保修,那我要是2022年给家里人买手机,家里人舍不得用,最后我23年回去发现并且拆封使用,一使用发现充电器坏的,这情况被告知已过保,谁受得了,所以本人要求对我的充电器进行免费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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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已转至企业处理,请留意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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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不给保?那你们怎么不出具相关的公告呢?你看谁还买你们的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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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原因显示充电器坏,维修类型确实维修,电话告知我出价528,这算不算造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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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在我明确说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依旧拒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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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厂商有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采取补救措施。我要求IQOO公示故障原因、并对已付费维修用户退还费用,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最后,我要求IQOO以及VIVO集团于24小时内联系我并提供书面解决方案。若回避,我将联合其他消费者向监管部门举报,追究侵权责任。法律依据如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因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希望厂商重视并妥善解决问题,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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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是厂商对产品质量的一种承诺,承诺在特定期限内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然而,保修期并不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应当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因此,即使产品已经过了保修期,如果因为产品本身的质量缺陷导致的问题,生产者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并没有将过了质保期的产品排除在外。因此,如果电器过了质保期后,因为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了损害,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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