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黄金项链消费纠纷,涉嫌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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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4月23日在周大生购买了一条价值6977元净重6.68克的黄金项链,导致我在不知晓的情况下以1044.46108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的黄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诱导消费者消费 1:商家未主动联系提供发票,购买之后没有开具发票,是我们后来去退的时候才临时补的。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条例,我现在 怀疑商家有偷税漏税的嫌疑 2:虚假宣传,未主动给鉴定书,商家也没有跟我说有鉴定书,导致无法无法验证商品真伪,违反了《珠宝玉石饰品鉴定服务规范》,侵害消费者知情权3:诱导消费。并且在购买时也没有给我看鉴定证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和《广告法》第28条,该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高消费 唯一诉求:因被欺*购买后一直未有佩戴过一次,我要求退款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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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诉的跟他反馈给我的根本不是一个结果,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的一口价的商品,这不是诱导消费吗并且说的是免费退换,但是在我去找他们要退的时候,给我的那个质量保证单上面写的是换款需要百分之二十的手工费,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并且没有主动开发票,这不是违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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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4月23日在成都市双流区远大购物中购买了一条价值6977元净重6.68克的黄金项链,但是店员没有跟我说这个是一口价的商品,导致我在不知晓情况下以1044.46108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高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未主动开发票,没有主动开发票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避税和退税漏税的行为存在 2:霸王条款,付款前不讲清换款规则,未提前告知换款需增加20%加工费,我去退的时候给我临时补了一张质量保证单,在这个上面我发现去换款需要加20%的加工费,店员当时给我说的是七天内可以换款,并没有跟我说清楚换款规则,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3: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虚假宣传,未主动给鉴定书。导致无法验证商品真伪,违反《珠宝玉石饰品鉴定服务规范》。只是口头说是足金的,误导我认为黄金是经过权威认证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高消费,在我去退的时候给我补的质量保证单上面也没有写是足金的,我现在合理怀疑他们在售卖假货 唯一诉求:因被欺骗后,从来没有佩带过,我要求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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