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珠宝一口价黄金项链克重未告知且价格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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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5年5月5日晚,在淮安清江浦区思梦达园区珠宝店吾悦广场店购买一口价黄金项链,当时店员并告知我项链克重,且一口价商品价格远高于当天金价,并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 定,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有知悉的权利,经 营者提供商品的有关信息要真实、全面,不得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即使是“一口价”黄金饰品,它的成分、它的重量信息跟消费者也有重要的利害关系,商家理应把成分和重量标注出来,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去做出购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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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未明确告知实际克重,关于以后换购的问题,店员当时只跟我讲多少钱买,就可以以当时标签价换,并也很明确说明只能换同类型商品增值百分之10免工费,而且当时并未当场复称,诱导我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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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以130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而当天店里的金价仅810投诉该店存在以下行为: 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们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之后引导我赶紧签字撇清关系。期间询问店员一直语焉不详)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況况的知权。3,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商家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详情如下: 1、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且商家未告知,且吊牌上正反面都未标注,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中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 黄金克重,只能换一口价的商品。属于诱*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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